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秀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廖秀貞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340元,應徵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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