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 黃官賢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董龍泉訴訟代理人 魏源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彩霞┌──────────────────────────────────────────────────┐│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九四─NY─0000000││1│14│││01││─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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