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90號原告 紀佳妤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複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謝卿棋 訴訟代理人 謝素碧 被告 謝標 訴訟代理人 鐘彩鑾 被告 陳炳旭
陳朝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玉梅 被告 楊明通
楊地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及第三頁第十行中關於「被告 陳朝土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朝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