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六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本院經審酌全案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李進清
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