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86號原告 吳錦泉 被告 蔡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財產權起訴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財產權部分3200元、非財產權部分3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
23日寄存送達原告所住轄區之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派光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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