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債權人豐業寶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威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林利珍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王威凱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五樓)。
㈣提出滯納金新臺幣1,500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滯納金之釋明資料。
㈤陳報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㈥陳報管理費新臺幣17,03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