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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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靜宜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僅提出其中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尚須補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2.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請查明是否尚有積欠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銀行債務是否已全數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所提資料中有其於109年間作為執行債權人之││扣薪執行命令,惟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中,爰請確認。*││3.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3.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高於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09年度為17,516元)者,請提出相關證明):││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8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提出繳納金錢予現居住之房屋所有人弟弟?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約及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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