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號被告 温邦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温孝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佳 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9,668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47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該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