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罪,聲請撤銷緩刑(94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2年8月22日以92年度新簡字第415號(92年度偵字第78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宣告緩刑2年,並於92年9月19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8月14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4年6月7日以94年度訴字第362號(93年度偵字第125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4年6月30日確定。茲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