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載明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完整姓名、地址,並列印地上建物建號),及系爭土地上已為保存登記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並陳報系爭土地上全部房屋之門牌號碼。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包括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於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對繼承人追加起訴。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彩色現場照片(包括道路、建物位置,應黏貼於A4尺寸紙張,並編號說明之)及使用現況說明;系爭土地周圍如有兩造所有之其他土地,應一併提出該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四、系爭土地業經設定地上權及抵押權,原告應具狀對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載明地上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按被告及受告知訴訟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