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455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 陳育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育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育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