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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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宗裕 等人間110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29,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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