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且被告所犯詐欺(俗稱「司法黃牛」)案件,亦經本院於95年5月12日以95年度易字第2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茲查原應予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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