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892號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如由代理人具狀者,應提出委任狀,本件委任狀中,代理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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