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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