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該項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