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7年10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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