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蔡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苗鈺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