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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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齊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哲瑋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