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9號聲請人 盧秀清 上列聲請人盧秀清因與相對人 邱垂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盧秀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TH159088之本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09年2月24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