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之配偶於被告住處發生性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新臺幣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即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有其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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