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聲請人 陳慶郁 相對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本票(票據號碼:CH688127)一紙,票載到期日經改寫成106年5月10日,惟改寫處未簽名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即到期日為105年5月10日,而上開日期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到期日,見票即付,此部分併予敘明,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1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CH688156││├──┼───────┼───────┼───────┼───────┼─────┼──┤│002│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CH688151││├──┼───────┼───────┼───────┼───────┼─────┼──┤│003│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20日│CH688166││├──┼───────┼───────┼───────┼───────┼─────┼──┤│004│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CH688163││├──┼───────┼───────┼───────┼───────┼─────┼──┤│005│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3月20日│106年3月20日│CH688154││├──┼───────┼───────┼───────┼───────┼─────┼──┤│006│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CH688164││├──┼───────┼───────┼───────┼───────┼─────┼──┤│007│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5月20日│106年5月20日│CH688162││├──┼───────┼───────┼───────┼───────┼─────┼──┤│008│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CH688175││├──┼───────┼───────┼───────┼───────┼─────┼──┤│009│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20日│CH688165││├──┼───────┼───────┼───────┼───────┼─────┼──┤│010│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20日│CH688170││├──┼───────┼───────┼───────┼───────┼─────┼──┤│011│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0日│CH688157││├──┼───────┼───────┼───────┼───────┼─────┼──┤│012│105年11月20日│10,000元│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CH688168││├──┼───────┼───────┼───────┼───────┼─────┼──┤│013│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0日│CH688136││├──┼───────┼───────┼───────┼───────┼─────┼──┤│014│106年4月10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106年5月10日│CH688127││├──┼───────┼───────┼───────┼───────┼─────┼──┤│015│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0日│CH688130││├──┼───────┼───────┼───────┼───────┼─────┼──┤│016│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CH688137││├──┼───────┼───────┼───────┼───────┼─────┼──┤│017│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0日│CH688139││├──┼───────┼───────┼───────┼───────┼─────┼──┤│018│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9月10日│106年9月10日│CH688142││├──┼───────┼───────┼───────┼───────┼─────┼──┤│019│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10月10日│106年10月10日│CH688144││├──┼───────┼───────┼───────┼───────┼─────┼──┤│020│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CH688138││├──┼───────┼───────┼───────┼───────┼─────┼──┤│021│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CH688129││├──┼───────┼───────┼───────┼───────┼─────┼──┤│022│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CH688148││├──┼───────┼───────┼───────┼───────┼─────┼──┤│023│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7年2月10日│107年2月10日│CH688146││├──┼───────┼───────┼───────┼───────┼─────┼──┤│024│106年4月10日│10,000元│107年3月10日│107年3月10日│CH688147││└──┴───────┴───────┴───────┴───────┴─────┴──┘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