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 馬順通 被告馬蔡○子
馬碧芬 林 馬碧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馬德煌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林馬碧霜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係被繼承人馬德煌之長子,於民國105年4月16日馬德煌過世後,並與被告三人為馬德煌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四分之一。馬德煌過世時,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惟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馬德煌所遺之系爭遺產,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被告馬蔡○子、馬碧芬則以:伊等對於原告分割遺產之主張沒有意見,也同意原告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分割方法等語,資為抗辯。另被告林馬碧霜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伊為馬德煌之長子,於105年4月16日馬德煌過
世後,並與被告三人為馬德煌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又馬德煌過世後留有系爭遺產等情,為到場被告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瑞興銀行大橋分行存款證明書、國票綜合證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回覆資料等在卷為證(見調解卷第15-17頁、本院卷第15、16、17、18、38-39、42-43、44-45、46頁),堪認為實。此外,既查無系爭遺產有何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而不得分割之情形,足見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應屬有據。
㈡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
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茲查,本院審酌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財產之性質,分別為土地及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如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具有公平性,也可期待兩造以協議加以利用或依法處分,有助於確保不動產之利用效率,另如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財產,則為具有流動性與變價性之存款、股票或股利,在價值與經濟利用效率上,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亦屬公平且妥適,並均符合兩造繼承權益之保障,自應將系爭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加以分配,為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
┌──┬────────────┬───────┬─────────┐│編號│遺產名稱│數量│分割方法│├──┼────────────┼───────┼─────────┤│一│坐落臺北市○○區○○段二│56平方公尺││││小段12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45/10,000)││編號一、二之遺產,│├──┼────────────┼───────┤,按兩造按各四分之││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延平││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北路3段65之2號(未辦保││別共有。│││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三│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100萬元││││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四│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1,378元││││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五│瑞興銀行大橋分行帳號0048│651萬9,376元│編號三至九所示財產│││0000000號帳戶存款││,均按兩造按各四分│├──┼────────────┼───────┤之一比例分配。││六│遠東百貨股份│137股│││││││├──┼────────────┼───────┤││七│瑞興銀行股份│1,111股││├──┼────────────┼───────┤││八│中國鋼鐵股份│55股││├──┼────────────┼───────┤││九│中國鋼鐵股利│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