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訴人 蔡順隆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琦玉 上訴人與 蔡博強 、 蔡文榮 、 蔡惠珍 、 蔡惠淑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6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6,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