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介民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丞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12月21日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