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6,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4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7,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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