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典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93年訴字第16號及94年宜簡字第218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4月確定,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6年5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6年5月3日,業經法務部以95年12月29日法矯字第0950048648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