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40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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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被 告 黃泓斌 即人愛醫院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40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2日下午3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團體供血合約書、工本材料費收據、材料工本
費收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