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被告向本院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
二、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案號:99年度救字第32號),本院雖另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惟該裁定仍尚未確定。於該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前,原告雖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但若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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