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483號聲請人 蔡達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毓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張毓芬」抑或「 張毓芳 」?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並請陳報利息起迄日期及利率各為何?
三、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