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藏賢 訴訟代理人 辛美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