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4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聲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55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聲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藥錠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粉末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聲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且對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該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分別有處罰規定,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某檳榔攤旁,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星」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5,000元之代價,購得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第
二、三級毒品成分之藥錠及粉末(藥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藥錠及粉末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93.45公克;藥錠及粉末所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3.75公克),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路口為警攔檢後,黃聲澤於其持有毒品犯行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將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之藥錠及粉末交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下稱「埔心派出所」)警員,而自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並接受裁判。
㈡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聲澤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錠及粉末。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
641號、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就本案查獲經過,經本院電詢「埔心派出所」,經該所警員 廖崇孝 稱:「那一天是我與所長一起去,因為被告是毒品治安顧慮人口,我們盤查的時候,被告主動交付毒品,被告當時坦承車上有搖頭丸3包(即附表編號一、二之藥錠)及毒品咖啡包1包(即附表編號三之粉末)……。」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主動交付本案毒品前,查獲警員並無相當具體之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有本次持有毒品之犯嫌,參諸前開判例意旨,堪認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公務員即「埔心派出所」警員自承犯罪,嗣並接受裁判,自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
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均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竟仍持有之,行為難認允當,再衡以被告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藥錠,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
如附表編號一、二「檢出成分」欄所示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66頁及其反面),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3款所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惟因其成分彼此無法完全析離,是以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藥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粉末,經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如
附表編號三「檢出成分」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66頁及其反面),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又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惟本案被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違禁物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一│藍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拾玖點玖伍│①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公克,其中第三級毒品4-│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0│③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捌│④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點零陸公克;第三級毒品│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純度52%│⑤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驗前純質淨重合計拾點│-N-異丙基色胺││││肆捌公克││├──┼───────┼───────────┼────────────────┤│二│紅色圓形藥錠│驗餘淨重合計肆拾壹點叁│①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玖公克,其中第三級毒品│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③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11%,驗前純質淨重合計│④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肆點伍柒公克;第三級毒│基卡西酮││││品氯甲基卡西酮,純度80│││││%,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叁│││││拾叁點貳柒公克││├──┼───────┼───────────┼────────────────┤│三│米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合計玖拾│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捌點肆叁公克,其中第三│②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西酮││││,純度82%,驗前純質淨│③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重合計捌拾點捌貳公克;│-N-異丙基色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2%│││││,驗前純質淨重合計壹點│││││玖柒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93.45公克│││②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合計43.75公克│││③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1.9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