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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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吳水杉 (歿)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7月27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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