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8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永和市,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
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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