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桃簡字第30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南軍事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7行所載「97年7月28日」應更正為「96年7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一第7行所載「97年7月28日」應係「96年7月28日」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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