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 竇耕 (即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竇耕為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以玆因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請求依照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竇耕為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保存十年等語,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清算人竇耕為果子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公司法第33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