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李堂模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召開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及教育部許可變更函為證等資料,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0、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教育部108年4月16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053713號函許可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2、11、13-17條部分,僅係變更章程文字、增加報告、備查之要求及時間修訂等,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附表:
┌───┬─────────────┬──────────────┐│條號│原條文內容│修正後條文內容│├───┼─────────────┼──────────────┤│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會」│名為「財團法人中美和文教基金│││(以下簡稱本會)。│會」(以下簡稱本會)。│├───┼─────────────┼──────────────┤│第2條│本會以協助中華民國藝術、科│本會以協助中華民國教育、文化│││學、醫療及環保有關之文教學│、藝術、科學、醫療及環保等有│││術活動之推廣為宗旨,辦理下│關之文教學術活動之推廣為宗旨│││列業務:│,辦理下列業務:│││一、設置獎助學金。│一、設置獎助學金。│││二、捐助圖書及設備與國內外│二、捐助圖書及設備與國內外機│││機構及團體。│構及團體。│││三、舉辦或贊助國內外機構及│三、舉辦或贊助國內外機構及團│││團體辦理座談會、演講及│體辦理座談會、演講及研討│││研討會,以及其他相關活│會,以及其他相關活動。│││動。│四、舉辦或贊助國內外各機構或│││四、舉辦或贊助國內外各機構│團體辦理學術研究計畫,並│││或團體辦理學術研究計畫│促成國內外機構或團體之合│││,並促成國內外機構或團│作及交流計畫。│││體之合作及交流計畫。│五、接受政府或民間專案委託辦│││五、接受政府或民間專案委託│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文教學│││辦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文│術活動。│││教學術活動。│六、辦理或支援其他與本會宗旨│││六、辦理或支援其他與本會宗│相關之文教學術活動。│││旨相關之文教學術活動。│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第5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組成。第│││會職權如下:│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或工作經驗。│││法之訂定。│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定。│數3分之1。│││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解││││聘。││││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9人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知法院為登記:│││給職。│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2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2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5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本條新增)│├───┼─────────────┼──────────────┤│第7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年,連選得│││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董│││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8條│本會由董事互推1人為董事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權如下:│││董事長德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事會同意,聘請1人為執行秘│運用。│││書,處理經常性業務。│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原第8條刪除)│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9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對│││,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事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1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1│││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人代理之。│││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少開會1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之。│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其他董事代理出席。│││,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1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董事總人數3分之1。│││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3分之2│任董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超│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後行之:│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之。屆期不│││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法第62條或第63條之情形│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10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以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教育部。││││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2分之1為限,││││如有第3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10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2│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項,報送教育部:│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支決算。│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支預算。│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二、基金之動用。│││本)。│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定。││││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11條│本會辦理本年度計畫以外之工│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定。│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二、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前1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第12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如下:│;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一、存放金融機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金構。│││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如下:│││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一、存放金融機構。│││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2分之1額度內,轉為有│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依前項第3款、第4款管理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產。│││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5。│├───┼─────────────┼──────────────┤│第13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本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10:││││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前項第3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4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發生後30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變更,並於許可15日內,向該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75年5月20日│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第1次修正於民國78年4月│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20日,第2次修正於民國80年│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12月11日,第3次修正於民國│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83年12月21日,第4次修正於│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民國88年12月6日,第5次修│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正於民國100年3月9日,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6次修正於民國107年10月5│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體。│││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訂於民國75年5月20日,││第16條││第1次修正於民國78年4月20日││││,第2次修正於民國80年12月11││││日,第3次修正於民國83年12月││││21日,第4次修正於民國88年12││││月6日,第5次修正於民國100││││年3月8日,第6次修正於民國││││107年10月5日,第7次修正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7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