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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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敍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