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浩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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