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補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
一千八百八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