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補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
一千八百八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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