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國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國家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