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之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10日下午4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於六個月以內
者,每個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