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6號原告 高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惠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美惠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陳美惠離婚,原告雖提有被告戶籍謄本,然該戶籍地址非被告實際住居所,致本院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訴訟文書不能送達通知書在卷可稽。又原告經通知應於101年5月22日到庭亦未到庭,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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