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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