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
(二)請補繳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合併、更名之證明文件。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