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九四號抗告人 陳媁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年度聲更㈠字第五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媁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就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編號1至、、號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又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編號至號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且查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提出犯罪執行一覽表與另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刑事裁定及他案,要求撤銷原裁定,將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號,併定執行刑云云,並非可採,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
Q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