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40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鵬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