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30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聯貨運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聲請狀記載之本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