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焦文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證人尚未到案接受詰問,而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
2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9年5月2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