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羅彩鳳
徐一興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詩婷 律師被告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錚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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